青年教师培训总结

时间:2025-06-25 20:44:05
【精品】青年教师培训总结集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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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学习和工作情况,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青年教师培训总结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青年教师培训总结 篇1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指出:“振兴民族的期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期望在教师。”的确,办好学校的关键在教师。素质教育是未来教育,而青年教师是未来教育的生力军,谁忽视了青年教师队伍的建设,谁就丧失21世纪教育的优势。青年教师在我园师资队伍中的比例越来越大,承担着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园在师资队伍建设中个性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

青年教师培养是一项培养教师的系统工程,为此,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以青年教师为主体,从青年教师的实际出发,紧紧依靠青年教师,尊重青年教师,尽可能地激发他们的参与意识、主动性、用心性,让青年教师在培养过程中感到自己是一个有头脑、有思想、有主观能动性、有价值、有作为的人。

一、师徒结对、职责到人

青年教师的专业化成长离不开群体的影响和组织的支撑,一个团队的成员之间如果能相互学习、相互配合、相互激励,那么,团队中的每一个成员就能够不断突破自己的潜力上限,全力实现共同的理想。因此,我们就应重视团队建设,注重培育一支不断进取、不断创新的青年团队。

带教是培养年轻青年教师、造就骨干教师的一项有力举措。我园认真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带教活动。

一是新毕业生与富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结成师徒,透过以老带新帮忙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园部制订《指导老师职责》,规定每位指导老师结对指导1名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一至二年,以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规定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为结对青年教师上示范课和跟踪听结对教师上课,并要进行认真点评分析指导。

二是科研带教,教龄五年以上的至今未有科研课题的青年教师与园内富有科研经验的教师签订的科研带教制,师傅指导徒弟开展课题研究,总结、提炼教学经验,使他们也能获得成就感。

三是由市级骨干教师与园级青年教师结成的梯队带教制,师傅对徒弟进行全方位的传帮带。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带教制,目的都指向一个:那就是促使每一个青年教师在自己原有的水准上再上一个台阶。要求骨干老师带领结对青年教师参与一项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每学年至少发表一篇教育教学论文。师徒之间用心沟通,竭诚交流,以德立德,以行导行,和衷共济,协同作战,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有利于青年教师师德的构成。实行指导老师制之后,青年教师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指导师的帮忙下一般都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在教研组活动时,透过指导老师“会诊”,在群众力量的帮忙下,迎刃而解,使年青教师的困惑得到针对性的回应和解决。

二、分层培养、锻炼才干

1、制定成长计划,阶梯式前行

中国有句俗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说的是做事要有计划,也就是我们制定的教师专业成长计划。当今这个信息快速发展,人才济济的社会,青年教师务必自己努力汲取新的知识,善于理解新生事物,不断更新先进的教育观念,才能始终走在现代教育的前沿,不辱时代赋予的使命。

为推动青年教师的成长,使其迅速地得到专业方面的成长,在教育领域实现她们的自我价值,特制定了青年教师的成长计划。例如,0—3年的新青年教师每学期要完成一份有质量的活动设计、上好一个展示活动、说一次课、写好一份案例,加速成长进程争取发表一到两篇小文章;工作3年以上的青年教师,主要采取自学形式,加强对其一日活动的组织实施的管理,案头工作重点落在写好一篇教学论文、用心申报校级课题。5年以上成熟型青年教师重点落在构成教学特色和开展高一层层次的课题研究等等。

2、按需分层,补偿式发展

所谓的按需分层就是针对教师不同的需求进行不同层次的满足和补偿。分层教育的起点在于,明确教师的个体差异并按差异实施帮忙。古希腊人把“能认识自己”看成是人的最高智慧。而作为幼儿园的一名管理者,最大的智慧就在于能够看清每一位青年教师的需求。我们都明白每个阶段上,教师所需所求,他们面临的困难都是各不相同的。比如,对新上岗的教师来说,他们正处于主角转换期间,工作方面,他们所担心的是自己能不能胜任工作,能不能管好孩子,尤其是应对家长,他们常会表现出手足无措的窘态等等,他们碰到的困难往往是把握不住教材难点、重点,他们在处理孩子生成问题上缺少方法等,他们所期望的是能得到老教师指点,能使自己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再比如工作了3--5年这个层面上的青年教师来说,工作方面,他们已能较熟练地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施教,他们所担心的是他的工作能不能得到领导、同事的认可,他们面临的困难是如何在已有的基础上,构成个人特色;他们所期望的是能够得到学习进修的机会,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三、运用“内压”,稳步发展

“内压”是指作用于自身的一种垂直力,是教师对自我进步与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它能够给前进的人们以无穷的力量。此刻的青年教师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贫乏;成就欲望强烈,奉献观念淡薄;目标志向远大,行动措施欠实从青年教师的成长规律看,主要须具备:良好的发展环境,远大的职业理想和过硬的教学实施潜力针对以上特点和条件,幼儿园务必成为一个吸引人的乐园,牢牢吸引住青年教师,使之成为一方创业的乐土,让他们情绪舒畅安职乐业

我园的人际人文环境既温馨又有竞争。充满激情的工作学习状态,严谨的治学氛围,为教师的事业发展带给平台,让更多的青年教师得到自信与实现价值,并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中去

1、竞争,添加内压的催化剂。

竞争是一种催化剂,它能激发人们勤学苦练,奋发向上。开展竞赛,能够使优秀教师冒尖。透过竞争,才能使一大批能人脱颖而出,茁壮成长。在我们的管理中,我们善于创设竞争的环境,给予青年公平竞争的机会。如:开展园内青年教师基本功竞赛,带给她们施展才华的“舞台”。开展“一课多研、上研讨课、汇报课;进行案例分析,观察录像课”,让青年教师畅所欲言,充分吸收他们的意见;开展教学基本功、教学潜力、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竞赛活动,创设竞争向上的氛围,促使青年教师在竞赛中脱颖而出。

2、挑担,增加内压的原动力。

挑担是增加青年教师内压的一种原动力,它能激发教师内部的职责感和成就感,从而产生一种自我向上的动力。对一些教学基本功扎实、业务潜力较强的青年教师,我们适时加压,让她们挑起教学改革的担子,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对有必须教学研究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及时让其参与有关课题研究,使之挑起教育科研的重任,让她们看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同时运用激励机制,引导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层次、有追求的专业成长目标,并使其 ……此处隐藏13301个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对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也更熟悉了。处在新世纪的当代中国教育,究竟需要具备怎样素质的教师队伍 我认为首先必须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其次,必须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第三,必须改革旧有的教学模式;第四,必须改变封闭的教学方法;第五,必须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对照教师法和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自己教育生涯,作如下分析:

一、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对教师的职业要热爱,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通过长期教育工作,逐步地对教育工作产生了感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一批又一批的青少年学生有了较多的知识,看着自己劳动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内心也是非常的愉快,感到工作是很有意义的。天天与青少年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问题是我们作为教师对他们关心帮助太少了。高素质的教师还不是很多。中国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教师来承担我国的教育事业,所以人们说教师的职业是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是十分有道理的。有人说如果有来生我再选择教师的职业,以表示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但人并没有来生,所以我不想作假设,我只想说从事了二十多年的教育工作,我觉得没有虚度此生。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人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但每一位 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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